塞爾維亞移民法

基本規定

法律主體

第1條

該法規定了外國人入境、流動、逗留和返回的條件,以及塞爾維亞共和國國家行政機構在外國人入境、流動、逗留方面的權限和事務。塞爾維亞和他們從塞爾維亞共和國返回。

執法

第二條

(1) 本法不適用於下列外國人:

1) 已提交庇護申請或已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庇護或臨時保護,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2) 享有國際法規定的特權和豁免,只要他們被這種特權和豁免排除在外;

3) 根據《難民法》獲得難民身份。

(2) 《無國籍人法律地位公約》的規定適用於無國籍人,如果這對他們更有利。

表達式的含義

第三條

(一)本法中使用的某些術語具有以下含義:

1)外國人是指不具有塞爾維亞共和國國籍的任何人;

2)主管當局是內政部警察總局的組織單位——總部外,從事與外國人的流動和逗留有關的活動;

3)邊防警察是內政部警察總局的一個組織單位——在總部,負責邊境管制和與外國人的流動和逗留有關的活動;

4)塞爾維亞共和國外交領事館(以下簡稱外交領事館)是塞爾維亞共和國駐外的常駐外交使團和領事館,有權簽發《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中定義的簽證;

5)入境是外國人抵達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經邊防警察批准,越過國家邊界,即進行邊境管制的過境點,外國人被拘留在過境區機場。根據本法,國際交通不考慮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6)過境是指穿越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

7)邊境管制是指人員和旅行證件的管制、運輸工具的管制和物品管制在過境區域內與擬穿越國界有關或在越過國界後立即進行的管制和其他管制依法;

8)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安全理由表明需要保護憲法和法律確立的重要和持久的國家價值觀,包括公民的安全;

9)無國籍人是指沒有任何國家根據其國內立法將其視為其公民的外國人;

10)原籍國是外國人擁有國籍的國家,即無國籍人經常居住的國家;

11)慣常居所是在可以斷定其並非只是暫時停留在該地方或地區的情況下,該外國人停留的地方;

12)外國旅行證件是個人、家庭、聯名、外交或公務護照、海員簿和船票,並附有簽證和其他國際協定認可的文件,作為旅行證件,憑此可以確定其持有人的身份。成立,按照外國的規定,即國際組織的有關行為發行;

13)外國人身份證是發給永久居民外國人的身份證件,即沒有有效旅行證件的臨時居留外國人;

14)承運人是法人、企業家,即在航空、公路、水上或鐵路交通中從事公共交通旅客運輸登記的自然人;

15)未成年人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外國人;

16)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是未滿 18 歲的外國人,在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時,沒有父母、監護人或對其負責的成年人陪同,或無人陪伴的父母或監護人或成年人陪同由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後對其負責的成年人;

17)就業是根據塞爾維亞共和國外國人就業的規定建立僱傭關係或僱用外國人;

18)家庭團聚是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或合法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的近親屬入境和逗留,以維護家庭團聚;

19)學生是 根據高等教育領域的規定,為接受高等教育而在經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註冊的外國公民;

20)學生是按照中小學教育領域規定就讀中小學的外國公民;

21)科學研究工作是系統地進行的創造性工作,以提高知識水平及其在所有科學領域的應用,符合科學研究的規定;

22)科研機構是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從事科研工作的公共或私人組織;

23)科研人員是在某一科學領域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相應的大學學位,可以攻讀博士學位,並被科研機構選派從事科研活動的外國公民;

24)特別脆弱的人:殘疾人、老人、孕婦、未成年子女的單親父母、酷刑、強姦或其他形式的嚴重暴力(包括可能由性別造成的家庭暴力和夥伴關係)的受害者,性別、性取向和性別認同)、販運受害者、在原籍國因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面臨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風險的人、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25)非法逗留是指不符合或不再符合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入境或繼續逗留條件的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逗留;

26)返回是將外國人自願或強制返回原籍國、根據雙邊協議或重新接納協議的過境國或外國人自願返回並被接納的國家的程序;

27)強制搬遷是運用警察權力履行返回義務;

28)外國人收容所(以下簡稱收容所)是為不准入境或已作出驅逐、離境或返回決定但不能立即移走的外國人收容的設施。並依法在一定時間內加強公安機關監督;

29)居住地址是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批准的臨時逗留期間打算逗留的城市、自治市、定居點、街道、門牌號、樓層和公寓號。

表達的性別中立

第四條

本法中的所有術語,無論是用於男性還是女性,都具有相同的性別含義,並且平等地指代男性和女性。

旅行證件的使用

第五條

(1) 具有多重國籍的外國人被視為簽發他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旅行證件的國家的公民。

(2) 在逗留和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期間,外國人有義務使用其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國家的旅行證件。

外國人入境和逗留

第六條

除非法律或國際協定另有規定,外國人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條件,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並停留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簽證或居留許可已在該證件上登記。

尊重法律

第七條

(1) 外國人有義務與根據本法主管外國人事務的國家機構合作,並提交根據本法進行訴訟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文件、證據和數據,而這些文件、證據和數據是主管當局無法收集的獨立。

(2) 主管當局依職權或應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應確定外國人的登記號碼。

(3) 外國人登記號碼的結構應根據《公民唯一身份號碼法》的規定確定,以便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永久居住的外國人和獲得庇護的外國人分配登記號碼06 和其他類別的外國人登記號 66。

(四)為執行本法規定的程序,外國人生物特徵數據(照片、指紋、簽名)的收集,應當按照內政領域的記錄和數據處理規定進行。

國家機構、自然人和法人的義務

第八條

(1) 國家機關、法人實體、企業家或自然人有義務立即通知主管當局非法居留或有條件終止在塞爾維亞共和國臨時居留或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

(2) 作出最終判決,認定該外國人犯有刑事犯罪,該外國人被依職權起訴或對輕罪負責的法院,有義務毫不拖延地通知主管當局。

(3) 刑罰執行所有義務在外國人獲釋前通知主管當局。

在決定外國人權利和義務的程序中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安全

第九條

(1) 在決定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入境和停留的權利和義務的程序中,內政部應徵求負責共和國安全保護的國家機構的意見。塞爾維亞關於是否存在安全風險的評估。

(2) 為預防犯罪和加強對公共安全的保護,內政部負責組織單位可以對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入境或逗留的安全風險進行評估。打擊有組織犯罪和恐怖主義。

(3) 如果可獲得的數據和知識表明外國人鼓吹、鼓勵、協助、準備或從事危害塞爾維亞共和國憲法秩序和安全、受國際法保護的貨物和國家、地區的活動,則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和對塞爾維亞共和國具有重要意義的全球安全和法律秩序。

(4) 第 1 段所提述的機構。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在進行安全風險評估過程中,按照內政領域的記錄和數據處理規定,收集和核實個人數據及相關數據。

(5) 在本條第(4)款所述的程序中,可以與正在決定其權利和義務的人、與其有關的人和其他人進行面談,可以從法人實體收集數據,國家主管機關,檢查依法保存的登記冊、記錄、收藏品和數據庫,並根據依法通過的法律和條例採取其他行動。

(6) 第 1 段所提述的機構。本條第(一)、(二)項,在進行安全風險評估時,根據收集的數據,考慮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的入境和停留是否危及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安全;其公民,就其代表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而言。

(七)本條第(五)項所稱數據,應當按照數據保密法的規定標明保密程度。

(八)在決定外國人權利義務的程序中,如果認定外國人在該國領土內入境和停留存在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則拒絕該外國人入境或停留的決定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由主管當局製定。本法第 3 款。

(九)二審機構在決定上訴的過程中,了解負面安全風險評估所依據的事實和情節,有義務按照數據保密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決定外國人權利和義務的程序規則

第十條

本法規定的外國人權利義務的決定程序,適用一般行政程序的法律規定,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外國人進出塞爾維亞共和國

邊境管制

第十一條

在進出塞爾維亞共和國時,依法對外國人進行邊境管制。

憑聯合旅行證件進出境

第十二條

(1) 在另一個人的旅行證件上登記的外國人只能與在其旅行證件上登記的人一起進出塞爾維亞共和國。

(2) 持有聯合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可以一起進出塞爾維亞共和國。

(3) 在聯合旅行證件上登記的外國人還必須有帶照片的證件,以此確定其身份。

(4) 領隊必須有自己的旅行證件。

承運人的義務

第十三條

(1) 承運人必須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或其他已登記簽證或居留許可的證件,方可將外國人帶到過境點,但法律或國際協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如果外國人被拒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攜帶該外國人的承運人有義務自費毫不拖延地將該外國人帶走。如果不能在合理時間內提供運輸,承運人應承擔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和強制遣送的費用。

(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也適用於將外國人帶入機場國際過境區的承運人,如果其他承運人拒絕將外國人運送到目的地國或者如果外國人被禁止進入目的地國。

(4) 以參加旅遊或商務旅行的身份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非法居留,由於旅遊或商務旅行的組織者的疏忽而導致其非法停留的,主辦方有義務承擔費用,他的逗留和強制搬遷。

非法入境

第十四條

(1) 以下情況應被視為非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1) 在指定跨越國境的地點之外;

2) 避免邊境管制;

3) 沒有用於跨越國界的旅行或其他證件;

4) 使用他人的、無效的,即偽造的旅行證件或其他證件;

5) 向邊防警察提供虛假信息;

6) 在驅逐保護措施或驅逐外國人安全措施期間,即禁止入境措施。

(2) 禁止協助或企圖協助外國公民非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過境塞爾維亞共和國或非法停留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

(3) 本條第 (2) 款所述的援助不應被視為拯救生命、防止傷害、提供緊急醫療援助、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或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的援助,但其目的並非防止或延遲強制搬遷.

拒絕入境

第十五條

(1) 在下列情況下,邊防警察應拒絕外國人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1) 如果需要,外國人沒有有效的旅行證件或簽證;

2) 該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期間沒有足夠的生活手段返回原籍國或過境到另一國,或者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期間沒有為他提供其他生活保障;

3) 是過境外國人,不符合進入另一個過境國或最終目的地國的條件;

4) 驅逐保護措施,驅逐外國人的安全措施,即禁止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5) 外國人沒有疫苗接種證明或其他未患病證明,且來自傳染病流行地區;

6) 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期間沒有旅行健康保險;

7) 這是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所必需的;

8) 認定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入境和停留存在本法第9條規定的安全風險負面評價;

9) 它代表了塞爾維亞共和國在實施國際限制措施方面的義務;

10) 確定外國人使用偽造證件;

11) 外國人在180天內已經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停留了90天,除非國際協議另有規定,除非是持有長期居留簽證(簽證D)或經批准的臨時居留的外國人;

12) 有合理的理由懷疑該住宅不會用於其預定用途;

13) 有正當理由懷疑他不會在簽證有效期屆滿前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即在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時是否存在非法移民的可能性。

(2) 拒絕入境應通過以規定表格簽發的拒絕入境決定,其中應說明本條第 (1) 款所述的拒絕入境原因。拒絕入境記錄在外國人的旅行證件中。

(3) 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或國際利益,發現有本條第 (1) 款所述障礙的外國人,可獲准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義務。

(4) 入境應通過在規定表格上發出的准予入境決定,說明入境原因、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住宿地點和地址、外國人可以合法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時間和外國人必須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過境點。

(5) 塞爾維亞共和國拒絕入境表的出現、塞爾維亞共和國入境批准表和拒絕入境資料的錄入方式,由主管內政的部長規定。

(6) 可對拒絕入境的決定提出上訴。

(7) 第(1)款中更詳細的拒絕入境條件。本條第2)、第5)、第7)、第8)、第12)項由政府規定。

無需簽證即可入境和逗留

第十六條

(1) 國際協定或政府的決定可以規定某些國家的公民可以免簽證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前提是不存在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障礙。

(2) 政府可決定某些國家的公民可持有效身份證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前提是不存在第十五條第一款所述的障礙。2) -13) 本法。

(3) 無需簽證或旅行證件即可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可在任何 180 天內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停留最多 90 天,自首次入境之日起計算,除非國際協議另有規定.

出去

第十七條

(1) 外國人可以自由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

(2) 在特殊情況下,邊防警察應暫時禁止外國人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如果:

1) 沒有用於跨越國界的有效旅行證件或其他證件;

2) 沒有進入另一個國家所需的簽證;

3) 有正當理由懷疑他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可以避免刑事或輕罪起訴、服刑、執行法院命令、剝奪自由或根據主管國家的命令執行應有的財產義務身體或法庭。

(3) 在本條第 (2) 款所述的原因終止後,外國人應被允許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

III VIZE

一般規定

第十八條

(1) 簽證是外國人在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之前獲得的入境、逗留或過境許可。

(2) 簽發的簽證並不能保證外國人將獲准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簽證類型

第十九條

簽證類型有:

1)機場過境簽證(簽證A);

2)短期停留簽證(簽證C);

3)長期居留簽證(簽證D)。

機場過境簽證(簽證A)

第 20 條

(1)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機場中途降落期間未離開機場或飛機國際過境區的外國人不需要簽證。

(2)塞爾維亞共和國政府可以決定某些國家的公民,如果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安全原因需要,必須持有機場過境簽證。

(3) 不需要簽證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持有效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簽證或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的家屬不得辦理機場過境簽證。塞爾維亞,外交和公務護照持有人以及機組人員。,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FPRY 官方公報 – 國際條約和其他協定”,第 3/54 號)。

(4) 簽發的機場過境簽證有效期最長為6個月,允許一次或多次過境機場國際過境區而不能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

短期簽證(C簽證)

第 21 條

(1) 短期簽證是對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過境或在任何 180 天期間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逗留最多 90 天的批准,從第一次入境的那天算起。

(2) 除簽髮長期簽證或臨時停留的旅行目的外,所有旅行目的均應簽發短期簽證。

(3) 短期逗留簽證不得作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提交臨時逗留申請的依據,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 短期停留簽證應簽發一次、兩次或多次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五)短期停留簽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五年。

長期簽證(簽證D)

第 22 條

(1) 長期逗留簽證是對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入境和逗留 90 至 180 天的批准。

(2) 根據簽證制度需要簽證才能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並打算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應獲得長期居留簽證。

(三)外國人因就業取得長期居留簽證的,按照外國人就業管理規定行使就業權。

(4) 因工作而獲得的長期居留簽證有效期屆滿前,如果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從事商務活動的時間超過長期簽證的有效期。

簽發簽證的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一)簽證由使領館簽發,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簽證的申請,由申請人合法居住在領區的使館、領館審議決定。

(3) 在特殊情況下,外交使團或領館應考慮並決定合法位於其領事領土內且在該國沒有住所的外國人提出的請求,以防他提交緊急旅行的證據到塞爾維亞共和國。需要簽證。

(4)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沒有外交領事機構的國家,國際協議可以確定簽證簽發程序中的相互代表。

(五)儘管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短期停留簽證可以根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由邊防警察簽發。

國外旅行證件

第二十四條

(1) 外國人在提交簽證申請時,必須提交自塞爾維亞共和國預定離境日期起至少三個月內有效的外國旅行證件,其中至少包含連續兩頁空白頁,且最近十年簽發。

(2) 例外情況下,如果符合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或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外國人在提交簽證申請時可以附上不符合第(1)款所述條件的外國旅行證件。 ) 本條。

(3) 如果符合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或出於人道主義原因,且該旅行證件不被塞爾維亞共和國承認,應在簽證入境表上蓋章。

(四)簽證入境單的外觀和入境簽證的方式,由外交部長規定。

申請簽證

第二十五條

(1) 簽證簽發申請最早應在預定旅行開始前三個月按規定的表格親自提交。

(二)使館、領館經認定申請人合法使用以前簽發的簽證的,可以偏離本人遞交的簽證申請。簽證申請人旅行證件上登記的人員按規定的表格提交特殊簽證申請。

(3) 外國人提交簽證申請時,應附上:

1) 完整的簽證申請表;

2)旅行證件;

3) 照片;

4) 簽證費支付證明;

5)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的目的和原因的證明;

6)邀請函;

7) 適當且有效的旅行健康保險。

(四)申請人不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一項或多項一般條件或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使領館或領館不予受理。

(五)如簽證申請被拒,應將申請所附文件及已繳納的簽證費金額退還給申請人。

(6) 出於人道主義原因或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即使不滿足本條第(3)款所述的所有一般條件,也應考慮簽證申請。

(7) 如果考慮簽證申請,應在外國人的旅行證件上加蓋確認收到簽證申請的印章。

(8) 外交和公務旅行證件上不得加蓋印章。

(9) 簽證申請表的外觀以及確認收到申請的印章由外交部長規定。

滿足簽證要求的證據

第二十六條

(1) 申請簽發機場過境簽證時,申請人有義務提交在計劃路線上進入下一個國家的可能性的證明。

(二)申請短期停留簽證時,申請人有義務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1) 旅行目的;

2) 足夠的住宿費用或與住宿有關的其他證據的財務資源;

3) 在預定逗留期間和返回原籍國或常住地可用的生活資料數量;

4) 可以證明申請人有意在所申請簽證到期前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其他證據。

(三)申請長期居留簽證時,除提供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證據外,申請人還有義務提交證據,即必須按照簽證要求附上的文件。本法的規定。取決於居住的基礎)。

(四)未附本條第(二)項規定的一項或多項證據的,使館、領館可以考慮申請短期停留簽證,前提是簽證申請人合法使用了之前的簽證。簽發的簽證,並且如果毫無疑問有理由拒絕外國人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請參見本法第 15 條。

邀請函

第二十七條

(1) 法人或自然人邀請外國人進行私人或商務訪問,必須附上邀請函。

(2) 傳票應根據邀請函承擔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的逗留和強制驅逐費用,以及外國人最終在外國人庇護所的逗留和住宿費用,如果他們不能從外星人那裡收集。

(3) 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公民的邀請人為自然人的,邀請函應包含本條第(2)款所述的聲明、外國人資料(外國人姓名、姓氏、出生日期、外國人國籍、旅行證件數據)、來電者數據(來電者姓名、出生日期、來電者國籍、來電者電話號碼、來電者居住地址、來電原因)邀請外國人到塞爾維亞共和國),以及與簽證程序相關的其他信息。自然人的邀請函必須經文件認證主管部門認證。

(4) 如果外國公民邀請塞爾維亞共和國為法人,邀請函應包含本條第(2)款所述的聲明、外國人資料(外國人姓名、姓氏、出生日期、外國人的國籍、旅行證件資料)、姓名、座位、身份證號碼和稅號、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簽名和印章、邀請外國人訪問的原因塞爾維亞共和國,以及在簽證簽發程序中重要的其他數據。

旅遊健康保險

第二十八條

(1) 簽證申請人必須提交證明,證明他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期間擁有足夠的旅行健康保險,以支付與緊急醫療護理、緊急住院治療、因健康原因返回原籍國有關的費用或萬一死亡。

(2) 保險期限不得短於計劃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停留的時間。

(三)儘管有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外交旅行證件持有人和機場過境簽證申請人不得提交旅行健康保險證明。

狀況檢查和風險評估

第二十九條

(1) 使領館與塞爾維亞共和國內政部和負責安全保護的國家機構合作,核對申請人的資料,並傳喚依法保存的文件、簽證、作為旅行目的的理由。簽證申請人及相關自然人和法人的個人數據按照內政領域的記錄和數據處理規定進行收集和處理。

(二)使領館在簽發簽證前,應事先徵得內政部的同意。

(3) 內政部根據外國人到達地主管機關的評估結果,國家負責安全保護的國家機關的評估結果,事先徵得內政部同意。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掌握的其他操作知識。

(四)外國人到達地主管機關應當與來電者進行面談,確定外國人到達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情況,通過依法保存的記錄進行核查,並按照規定採取其他措施。根據法律,評估簽證申請的價值所必需的事實。

(5) 本條第(3)款所指的提交同意書的截止日期為自提交簽證申請以供審議之日起十天。

(6) 有正當理由的,期限可延長至 25 天。

(七)在核對簽證申請的指控和所附證據時,應當確定是否有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一項或者多項拒發簽證的理由。

(8) 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外交領事館,即主管當局可以邀請申請人或傳喚人補充請求並獲得補充資料和文件。

(9) 如果簽證申請被重新考慮,之前的簽證申請被拒絕不能成為新簽證申請被拒絕的理由。

決定簽證申請的截止日期

第 30 條

(1) 簽證申請應在提出申請之日起 15 日內作出決定。

(2) 如果有正當理由,本條第 (1) 款所指的期限可以延長至 30 天。

簽發簽證

第三十一條

(1) 簽證的有效期、停留期限和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次數應根據本法第 29 條規定的事實確定。

(2) 機場過境簽證,以及一次或兩次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短期停留簽證,其有效期應比批准的停留期限長15天,但安全要求的除外。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原因。

(三)過境的,發給短期停留簽證,停留時間與過境時間相對應。

(4) 多次入境的短期停留簽證,如果申請人已證明需要或證明其出於商務或私人原因定期前往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必要性或正當性,或如果申請人已已確定他合法使用了以前簽發的簽證。

(五)長期停留簽證應分多次入境,有效期不得短於90天,也不得長於180天。

(6) 獲得簽證的外國人有義務根據目的,即根據簽發簽證的依據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居住。

填寫簽證貼紙並輸入到旅行證件中

第三十二條

(1) 簽證貼紙應在機器填寫之前,在外國人的旅行證件中進入簽證。打印的簽證貼紙無法更正。

(2) 特殊情況下,經外交部同意,可人工填寫簽證貼紙,但僅限於技術問題,因不可抗力和無法打印簽證貼紙。無法對手動填寫的簽證貼紙進行更改。手動填寫的簽證數據被輸入簽證信息系統。

(三)外國旅行證件簽證貼紙的外觀和方式,由外交部長規定。

取消簽證貼紙

第三十三條

(一)使館、領館發現所填簽證貼有錯誤的,應取消該簽證貼上的刪除線。

(二)外國人旅行證件上有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簽證貼紙的,該簽證貼紙應以劃線方式取消,並在下一頁空白頁填上新貼紙。旅行證件。

在過境點簽發簽證

第三十四條

(一)雖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且不存在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障礙,未曾有機會在使館申請簽證的外國人如果符合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或者出於人道主義或職業原因,可以在過境點或領事館簽發一次入境的短期停留簽證,有效期最長為 15 天。

(二)過境的,應按過境規定的有效期簽發簽證。

(3) 在簽發本條第 (1) 款所述的簽證之前,應獲得負責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安全的國家機構的評估。

(4) 簽證申請應由外國人本人按照規定的表格在其所在的過境點提出。外國人在提交簽證申請時,還應提交本條第(一)款所述的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理由的證據。

(五)拒絕在過境點簽發簽證申請的決定及其理由,應當按照規定的形式送達外國人。

(6) 可以對在過境點拒絕簽證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

(7) 在過境點拒絕簽發簽證申請的表格的出現由主管內政的部長規定。

簽證延期

第三十五條

(1)簽證的有效期和簽證規定的停留期限不得延長。

(2) 特殊情況下,如因人道主義或職業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應外國人要求,可延長短期停留簽證的有效期或簽證中規定的停留期限。

(三)申請應當在簽證有效期或停留期限屆滿前親自向主管機關提出,並附具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和事實存在的證據。 . 在就簽證延期請求作出決定之前,外國人合法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

(4) 簽證延期的方式是在外國人護照上填寫簽證貼紙,按照之前簽發的簽證貼紙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的總時間和根據塞爾維亞共和國簽發的簽證貼紙的停留時間。本條的基礎不得超過 90 天。

(五)拒絕延長簽證有效期的決定,應當按照規定的表格提交並說明理由。

(6) 可以對拒絕延長簽證有效期的決定提出上訴。

(7) 拒絕延長簽證有效期請求的表格的出現由主管內政的部長規定。

拒絕簽證申請

第三十六條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館或領館拒絕簽證申請:

(一)外國人在申請簽證時附上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旅行證件;

2) 外國人不符合進入他國或返回原籍國或常住國的條件;

3) 驅逐外國人的保護措施或驅逐外國人的安全措施,即入境禁令,有效;

4) 外國人沒有疫苗接種證明或其他未患病證明,且來自疫情影響地區;

5) 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預定逗留期間沒有旅行健康保險;

6) 該外國人對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安全構成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

7) 外國人提交塞爾維亞共和國短期停留簽證申請,且在最近180天內停留90天;

8) 確定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的入境和逗留對本法第 9 條所述的安全風險有負面評價;

9) 有合理懷疑該逗留不會用於預定目的;

10) 外國人提交偽造的旅行證件;

11) 對簽證申請所附文件的真實性或其陳述的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

12) 外國人在計劃逗留期間和返回原籍國或常住國時沒有提交足夠的生活資料證明;

13) 有正當理由懷疑他在簽證有效期屆滿前不會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即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有非法移民的可能性;

14) 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它不會按照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法律秩序行事;

15) 明顯是為了獲得簽證而締結婚姻或建立婚外情的;

16) 不親自回應塞爾維亞共和國外交領事使團的邀請;

17) 確定不符合簽髮長期居留簽證的必要條件。

(2) 儘管有本條第 (1) 款的規定,如果符合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或國際公認的義務要求,可以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簽發簽證。

(3) 拒絕簽發簽證申請的決定,說明理由,應按規定的表格提交。

(4) 可以對拒絕簽證申請的決定提出上訴。

(5) 拒絕簽證申請表的出現由外交部長規定。

簽證取消和撤銷

第三十七條

(1) 簽證在簽發時被確定不符合簽發條件的,應予以取消。

(2) 簽證在隨後確定簽發時已存在的條件不再存在時,應予以撤銷。

(3) 應持有有效簽證的外國人的要求,可以吊銷簽證。

(四)使館、領館、邊防警察或者主管機關取消或者吊銷簽證。

(5) 撤銷或取消簽證的決定,說明理由,應按規定的表格提交。

(6) 可對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決定提出上訴,但應被簽發簽證的外國人要求撤銷簽證的情況除外。

(七)免簽證或撤銷簽證表的外觀,以及簽證撤銷和撤銷的方式,由外交部長規定。

上訴權

第三十八條

(1) 外國人可以就拒絕簽證申請、過境簽證申請、取消或撤銷簽證、延長簽證有效期和拒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決定向作出上述決定的機構提出上訴。收到決定後八日內作出決定。投訴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管理費。

(2) 外交部應就針對本條第 (1) 款所述外交領事使團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作出決定,內政部對邊防警察的決定作出決定。及主管機關自收到上訴之日起 60 日內。

(三)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決定不服的上訴,除有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一些理由外,不得推遲執行。

(四)對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

四、外國人逗留

外國人短期逗留

第三十九條

(1) 外國公民可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短期逗留、持簽證長期逗留、臨時逗留和永久居留。

(2) 外國公民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短期逗留是指在自首次入境之日起 180 天內的任意 180 天內免簽證逗留最多 90 天,除非國際協議另有規定,如以及短期簽證。

(三)外國人在短期停留期間,如發生本法規定的禁止入境事由之一,主管機關可取消該外國人短期停留,禁止其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在一段時間內,並設定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最後期限。 30 天。

(4) 本法第 78 條相應地適用於實施禁令。

(五)外國人對取消短期停留、禁止入境的決定,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上訴。投訴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6) 內政部應對上訴作出決定。

(7) 上訴不推遲決定的執行。

(8) 第 1 段的規定。本條第 (3) – (7) 款相應地適用於持有長期逗留簽證而取消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居留的外國人的逗留。

臨時逗留

第 40 條

(1) 臨時居留是外國公民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居留許可,可授予打算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 90 天以上的外國人,其依據是:

1) 就業;

2) 在學校或學習塞爾維亞語;

3)學習;

4) 參與學生國際交流項目;

5) 專業化、培訓和實踐;

6) 科學研究工作或其他科學教育活動;

7) 家庭團聚;

8) 從事宗教服務;

9) 治療或護理;

10) 不動產的所有權;

11) 人道主義停留;

12) 人口販運推定受害者的身份;

13) 人口販賣受害者的地位;

14) 法律或國際協議規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2) 儘管有本條第 (1) 款的規定,可以向打算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少於 90 天的外國人授予以就業為基礎的臨時居留權,並且該工作需要在塞爾維亞獲得工作許可。根據外國人就業管理規定。

(3) 根據本條第 (1) 款規定的任何理由獲得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有義務根據其居留權的依據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居住。

(4) 儘管有本條第 (1) 款的規定,無論授予臨時居留的理由如何,都可以向某些類別的外國人授予臨時居留。

(5) 確定類別的標準以及本條第 (4) 款所述的類別應由政府行為確定。

申請臨時居留和截止日期

第 41 條

(1) 申請批准,即臨時居留的延期,應由外國人親自或以電子方式按照規定的表格向主管當局提交。

(2) 合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且無需簽證入境的外國人,以及持長期簽證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並合法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應提交臨時居留申請。

(3) 外國人可以通過電子方式和從國外提交塞爾維亞共和國臨時居留申請。

(4) 儘管有本條第 (2) 款的規定,當出於人道主義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符合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時,合法進入並合法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在停留簽證可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並提交說明理由存在的證據。

(5) 申請臨時居留的依據必須與簽髮長期居留簽證的依據相同。

(六)臨時居留延期申請,不得早於3個月,不得遲於臨時居留有效期屆滿前30日提出。

(7) 外國人及時提出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即延長臨時居留的申請,可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停留至一審程序結束,即直至二審程序結束。對拒絕請求的決定提出上訴。

(8) 如果符合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如果確定存在人道主義原因或不可抗力,主管當局可以考慮在有效期屆滿後提交的外國人臨時居留延期申請。有效的臨時居留。臨時居留並提交少於三個月的臨時居留延期申請。

(九)本條第(七)項規定的臨時居留延期,經主管機關批准的,從原批准的臨時居留期滿至提交臨時居留延期申請的期間,視為合法。和不間斷的居住。

(10) 以電子方式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更詳細條件由內政部長規定。

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的聯合申請

第 41a 條

(1) 外國人臨時居留申請的批准申請,即申請工作許可的延期,應由外國人親自或以電子方式按規定表格提交給主管當局。

(2) 應為本條第 (1) 款所述的請求支付規定的費用。

(3) 本條第 (1) 款所述表格的外觀和內容,以及隨請求提交的文件,應由負責內政的部長和負責就業的部長達成協議。

決定權

第 42 條

(一)主管機關應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對臨時居留許可或延期請求作出決定。

(二)主管機關在對提交的暫住證申請作出決定時,除評估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取得國家安全保衛主管部門的評估。塞爾維亞共和國。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

(3) 提交評估的截止日期為自提交審議請求之日起 25 天。

簽發臨時居留許可的一般條件

第四十三條

(1) 在申請批准,即延長臨時居留的同時,外國人應附上:

1) 有效的個人或公務護照;

2) 計劃逗留期間的生活資料證明;

3)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居住或居住地址登記;

4) 計劃逗留期間的健康保險證明;

5) 依據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理由申請暫住證的正當性證據,以及主管機關要求的其他文件;

6) 規定的管理費支付證明。

(二)更詳細的暫住條件、暫住申請的外觀、外國旅行證件上暫住標籤的外觀和方式,由內政部長規定。事務。

臨時逗留期限

第 44 條

(1) 臨時居留的期限最長為一年,並可以延長相同的有效期,這取決於居留的理由和給予臨時居留的理由的存在。

(2) 臨時居留是通過在外國旅行證件上加蓋臨時居留標籤來授予的。

(三)加蓋暫住證的旅行證件由本人領取。

(4) 特殊情況下,如果有正當理由,印有暫住證的旅行證件可以由該外國人的代理人領取。

(5) 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至少比准予臨時停留的期限長三個月。

(6) 特殊情況下,如果出於人道主義原因、塞爾維亞共和國利益或不可抗力、沒有有效旅行證件的外國人,且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則給予臨時居留。或決定延長。

拒絕臨時居留申請

第四十五條

(1) 臨時居留申請,即臨時居留延期申請,在下列情況下將被拒絕:

(一)個人或者公務護照的有效期短於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期限的;

(二)不具備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多項一般條件的;

3) 外國人有有效的驅逐保護措施、安全驅逐措施或被禁止入境;

4) 這是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需要;

5) 有合理理由懷疑該外國人不會將臨時逗留用於預定目的;

6) 外國人提交偽造的旅行證件;

7) 臨時居留申請所附證據被證實係偽造或非法取得的;

8) 有理由相信他不會按照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法律秩序行事。

(2) 如果通過檢查旅行證件或檢查按照內政領域記錄和數據處理規定保存的記錄,確定該外國人在先前批准的在共和國臨時逗留的有效期內在塞爾維亞停留的時間少於他被授予臨時居留的一半,主管當局可以拒絕延長臨時居留的請求,如果外國人沒有提交不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理由證明。

(三)外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對駁回暫住許可申請的決定,即暫住延期的決定提出上訴。

(4) 上訴應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5) 內政部應對對拒絕批准臨時居留請求,即延長臨時居留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

(6) 上訴推遲決定的執行。

(七)對第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提起行政糾紛不得延誤第二審機關決定的執行。

基於就業的臨時居留

第四十六條

(1) 符合本法第 43 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且符合下列條件的外國人,可以以就業為由給予臨時居留:

1) 根據塞爾維亞共和國有關外國人就業的規定,作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工作許可的前提條件,他必須獲得臨時居留權,或

2) 擬以就業為基礎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90天以上,且按照塞爾維亞共和國外國人就業規定,不需要工作許可。

(2) 180天內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居住不超過90天,並打算行使工作權利少於90天,並且按照規定工作需要工作許可的外國人管理外國人就業的,他有義務根據本法的規定提出臨時居留申請。

(3) (已刪除)

基於學校教育或語言學習的臨時居留

第四十七條

(1) 符合一般條件的外國人,可授予因就學,即在小學或中學接受教育,或為繼續教育或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學習而學習塞爾維亞語的臨時居留本法第 43 條中提及的關於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經認證的教育機構註冊的證明,即註冊其他教育或語言學習組織的註冊證明。

(2) 批准未成年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學習的臨時居留需要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並保證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成年人負責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期間,為未成年外國人提供住宿、醫療保健和生活資料。

(三)為受教育的未成年人提供擔保的成年人為外國公民的,在擔保人獲得暫住期間,給予未成年人暫住。

以學習為基礎的臨時居留

第四十八條

(1) 符合本法第 43 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提交證明已在經認可的高等教育機構就讀的證明的外國人,可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學習的基礎上獲得臨時居留權。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教育。

(2) 本條第 (1) 款所述的臨時居留的期限為一年,並可延長同一期限,但本法第 44 條第 (5) 款所述的情況除外.

(3) 學習時間不足一年的,在學習期間給予臨時居留。

(四)外國人因學業延期暫住,除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理由外,經認定外國人學業未持續取得滿意進展的,可以不予批准。與管理高等教育的規定。

參加學生國際交流項目的臨時逗留

第四十九條

(1) 符合本法第 43 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提交參加國際交流活動的證明的外國人,可因參加塞爾維亞共和國學生和學生的國際交流計劃而獲得臨時居留權。教育和科學部批准的學生交流計劃。

(2) 未成年外國人因參加塞爾維亞共和國國際學生交流項目而獲得臨時居留的批准需要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並保證實施學生交流的組織該計劃將負責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未成年外國人,特別是在為外國人提供住宿、醫療保健和生活資料方面。

基於專業、專業培訓或實踐的臨時逗留

第五十條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附有有關主管機關、機構或者其他法人單位證明的外國人,因專業、專業培訓或者執業經歷,可以給予臨時居留。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專業培訓或實踐中,以及確定其持續時間的計劃。

(2)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僱傭外國人的規定適用於獲得本條第 (1) 款所述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如果他在共和國工作行使權利塞爾維亞。

因科學研究或其他科教活動而臨時逗留

第五十一條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附有與科研機構訂立的合同的外國人,因從事科學研究或者其他科學教育活動,可以給予臨時居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和實施研究活動。

(2) 本條第 (1) 款所述的臨時居留的期限為一年,並可延長同一期限,但本法第 44 條第 (5) 款所述的情況除外.

(三)科研工作或者其他科教活動時間不足一年的,在研究工作或者其他科教活動期間,准予暫住。

(4)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僱傭外國人的規定適用於已獲得本條第 (1) 款所述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

基於宗教服務的臨時逗留

第 52 條

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提交在依法承認的教會或宗教團體從事教會或宗教活動的證明的外國人,可以因從事宗教活動而獲得臨時居留,根據宗教團體的規定位置。

基於治療或護理的臨時逗留

第五十三條

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提交醫療保健機構或者社會福利機構將提供必要的治療或者護理的充分服務的證明的外國人,可以給予治療或者照顧的臨時居留。 .

基於房地產所有權的臨時居留

第 54 條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附有該不動產所有權證明的外國人,可以基於不動產所有權取得臨時居留。

(2) 本法意義上的不動產是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可能擁有所有權並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的住宅建築和公寓。

基於家庭團聚的臨時居留

第 55 條

(1) 如果符合本法第 43 條規定的一般條件,可以向外國人、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批准的臨時居留或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已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庇護的外國人的直系親屬成員。

(二)本法意義上的近親,是指配偶、婚外情伴侶、其婚生子或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或者未滿18周歲未結婚的繼子女,以及未滿 18 歲兒童的父母或養父母 18 歲未婚。

(3) 特殊情況下,可以考慮直系親屬:

1) 塞爾維亞公民或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臨時居留或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的另一親屬,或其配偶或婚外伴侶的另一親屬,依賴他們而在該國沒有足夠的家庭照顧原產地或

2) 塞爾維亞公民或獲得塞爾維亞共和國臨時居留或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的成年子女,或其配偶或未婚婚外伴侶的成年子女,無法滿足其應有的需要到健康狀況。

(4) 在一夫多妻制的情況下,家庭團聚只准予一名配偶及其未滿 18 歲的未結婚的共同子女。

獲得庇護的外國人的家庭成員的臨時逗留

第五十六條

(1) 向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庇護的外國人的直系親屬的外國人提供臨時居留權,不需要滿足本法第 43 條規定的所有一般條件,並且本法第 41 條第 (2) 款規定的條件。考慮到獲得批准庇護的外國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具體情況和個人情況。

(2) 如果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庇護的外國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可以按照本條第 (1) 款規定的相同條件獲得基於家庭團聚的臨時居留許可,以便以維護家庭團結。

(3) 如果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庇護的外國人的直系親屬沒有旅行證件,應通過決定給予臨時居留。

家庭團聚臨時居留的有效期

第五十七條

(1) 為家庭團聚目的的臨時住所。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的批准期限為一年,並順延一年,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2) 因家庭團聚而獲得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與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應獲得臨時居留權,直至與家庭團聚的外國人的臨時居留許可到期。被要求。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出生的未成年外國人的臨時逗留

第五十八條

(1)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出生且父母均為外國公民的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有義務在出生後三個月內提交兒童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孩子的出生。

(2) 臨時居留許可的期限為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臨時居留獲得批准為止,如果兒童的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之一是永久居民外國人,則給予一年的時間。

獨立住宿

第五十九條

(1) 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的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臨時居留、永久居留權或庇護的外國人,並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居住過在家庭團聚的基礎上最近四年。根據本法,可以根據他的要求給予獨立居留。

(2)本條第(1)款所指的外國人,最近三年因家庭團聚而連續臨時居留的,在其死亡的情況下,可應其請求給予獨立居留。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或外國人。家庭團聚的權利。

(三)本條第(一)款所指的外國人,因家庭團聚而獲得臨時居留不滿四年的,並且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或者其他特別困難的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的,可以根據其申請給予獨立居留。

(四)獨立臨時居留的期限為一年,並延長期限,但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的情況除外。

靠福利結婚

第 60 條

(1) 就本法而言,方便婚姻應被視為旨在允許外國人在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下進入或停留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婚姻。

(2) 可能表明婚姻是為了利益而訂立的情況是基於合理懷疑配偶:

1) 不維持婚姻關係;

2)婚前未謀面;

3) 不提供真實的個人資料;

4)不會說他們都懂的語言;

5) 已為締結婚姻提供物質手段,除非資金作為嫁妝提供,並且配偶來自習慣嫁妝的國家;

6) 有證據表明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或境外的任何配偶都曾有過婚姻。

(3) 臨時居留,即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臨時居留的延期,如果經過與他的婚姻情況有關的檢查,可以合理地假設婚姻是為了盈利而締結的,則不得給予外國人,即有合理的理由懷疑婚姻是為了給予臨時居留權而締結的。

(四)本條規定也適用於同居。

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的臨時逗留

第 61 條

(一)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一般條件,並有其他需要特別考慮的情況的外國人,可以給予臨時居留:

1) 他與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家庭、文化或社會聯繫,外國人在前一時期融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社會生活的程度,特別是在他的教育、工作活動或語言知識方面;

(二)將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外國人強制遣返推遲一年以上;

3) 作為嚴重犯罪受害者的外國人,包括參與促進非正常移民行動並與警察和司法當局合作的人,以及在刑事訴訟中需要其在場或作為調查人員參與調查的人證人或受害方;

4) 被遺棄的外國人,是有組織犯罪的受害者,或因其他原因無人陪伴或無人陪伴;

5) 人道主義性質的嚴重和正當的個人原因,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利益或國際義務的存在。

(2) 主管當局應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給予臨時居留,如果它確定提出請求所依據的情況是合理的,但符合第 41 條第 (2) 款和第 43 條規定的條件。不符合此法。

(3) 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的臨時居留期限至少為六個月,最長為一年,如果准予臨時居留的情況仍然存在,可以延長。

被推定為人口販賣受害者的外國人的臨時居住地

第 62 條

(1) 如果在確定外國人身份的程序中,根據特殊指標,假定該外國人是販賣人口的受害者,則負責識別和協調保護販賣受害者的國家主管機構應評估受害者的狀況和需求,註冊活動領域的合法授權。

(2) 負責識別和協調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的國家主管機構應將本條第 (1) 款所述程序的啟動通知內政部,並通知外國人授予臨時居留權和其他權利。

(3) 被推定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的外國人可以在不滿足本法第 43 條規定的一般條件的情況下獲得 90 天的臨時居留權。

(4) 在臨時逗留期間,有可能恢復和消除行為人對被害人可能的進一步影響,以及在及時、完整地了解其身份的基礎上,獨立地、無需先行證言的可能性,決定與負責識別和協調保護販運受害者的國家主管機構、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或警察進一步合作。

(五)在此基礎上的臨時逗留有效期內,不得作出返程決定。

(6) 在此基礎上的臨時居留有效期內,負責識別和協調保護販運受害者的國家主管機構應協調保護販運受害者,並與其他機構、機構和組織合作,提供安全和保護,適當和安全的住宿、心理和物質援助、獲得緊急醫療服務、獲得未成年人教育、諮詢和關於他的合法權利和可用權利的信息,以他理解的語言。

(七)如有需要,還應當提供筆譯、口譯,協助其在刑事訴訟中行使權益。

(八) 認定被推定為人口販賣受害者的未成年外國人沒有父母、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陪同的,由主管機關、監護機關、警察會同國家主管機關進行身份查驗和協調保護販運受害者,確定其家人是否位於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以便家人團聚。

(9) 當負責保護販運受害者的國家機構評估認為讓少年與家人團聚不符合他的最佳利益時,尤其是在懷疑受害者的家人參與販賣。只有在主管監護當局與負責識別和協調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的國家主管機構合作,確定與家人團聚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時,才能讓未成年人與家人團聚。孩子。

(十)受害人家屬不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或無法找到的,應當依法為未成年人指定監護人。

人口販運受害者的臨時住所

第 63 條

(1) 如果在本法第 62 條第 (1) 款所述的程序中確定該外國人是人口販運的受害者,並且他已做出與國家身份識別和主管機構進一步合作的獨立決定,協調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或警察,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的主管機構以專家意見的形式通知內政部。

(2) 販賣人口的被害人可以在不符合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或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條件的情況下獲得臨時居留。

(3) 如果負責識別和協調保護販運活動受害者的國家主管機構認為對保護、康復和安全有必要,或者如果法院、檢察官辦公室或警方認為他的存在對於刑事訴訟中的合作是必要的。

(4) 人口販賣受害外國人的臨時居留期限為一年,在同等條件下可延期。

(五)作為人口販賣受害者被臨時居留的外國人,除享有本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權利外,未經同意作證,有權進入勞動力市場、職業培訓和教育。

(6) 擁有經批准的人口販運受害者臨時住所的外國人,但沒有足夠的物質資源進行必要的治療,國家主管機構可以獨立或與衛生系統合作,確定和協調保護人口販運受害者的工作,社會工作主管中心和其他提供者的服務和組織,將確保提供醫療和其他必要的援助。

(七)主管機關給予未成年外國人臨時居留時,應考慮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其年齡和成熟程度。

終止人道主義逗留和販運受害者的臨時逗留

第 64 條

(一)人口販運被害人暫住或者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暫住的外國人不再符合條件的,可以隨時終止,特別是:

1) 如果獲得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主動、自願和主動地與涉嫌在販賣人口和非正常移民領域犯下刑事罪行的人重新接觸,即如果確定報告這些刑事犯罪是虛假的或沒有根據的;

2) 被臨時居留的外國人停止合作或在合作過程中有欺詐行為;

3) 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需要;

4) 司法機關決定中止訴訟時。

(二)因第六十一條第一款所指的人道主義原因的臨時停留 1)、2)、4)和5)如果外國人被授予臨時居留權的情況停止或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需要,則停止。

決策時的原則

第 65 條

(一)主管機關在決定臨時居留申請,即臨時居留延期申請時,除確定准予臨時居留的一般條件的滿足外,還應特別評估每個個案的情況和考慮到外國人的個人、家庭、經濟和社會情況,以及之前逗留的時間長短。

(2) 如果在決定臨時居留請求,即臨時居留延期請求時,確定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應拒絕該請求,則主管當局應仔細評估對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威脅。

(三)主管機關在決定臨時居留請求,即未成年人臨時居留延期請求時,應以符合其最佳利益的決定為指導。

臨時居留的終止

第 66 條

(一)事後發現被准予暫住的外國人有規定的一種或多種理由拒絕暫住申請的,由主管機關作出終止暫住權的決定,設定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最後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終止臨時居留權的決定也可能禁止入境。

(2) 本法第 78 條相應地適用於實施禁令。

(三)決定終止臨時居留權時,應當結合個案的特殊情況,特別是外國人之前臨時居留的時間長短,以及與外國人的個人、家庭、文化、經濟等方面的聯繫。塞爾維亞共和國。

(四)外國人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主管機關對終止暫住權的決定提出上訴。

(5) 上訴應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6) 內政部應對對終止臨時居留權決定的上訴作出裁決。

(7) 上訴推遲決定的執行。

(八)對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提起行政糾紛不耽誤二審機構裁決的執行。

永久居留

第六十七條

(1) 永久居留是外國公民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長期居留許可。

(2) 符合本法第 70 條規定的條件並憑臨時居留證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連續居住 5 年以上的外國人,應給予永久居留權,直至提交永久居留申請。

(3) 因學習或就學而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不得提交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永久居留的申請。

(4) 前一時期因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學習或就學而臨時居留一定時間,後來改變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居留基礎的外國人,可提出永久居留申請。住宅。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學習或就學的時間只有一半可計入獲得永久居留許可所需的時間。

(5) 就本條第 (2) 款而言,不間斷的居住被認為是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的有效逗留,並可能多次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最長可達十個月或一次缺勤最多六個月。

(6) 在提交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時,該外國人必須已被授予臨時居留權。

(七)被臨時居留的外國人在服刑期間所用時間不計入永久居留審批時間。

(8) 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在權利和義務上與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平等,但根據憲法和法律免除的權利和義務除外.

(九)更詳細的永久居留批准條件、永久居留批准請求的出現以及在外國旅行證件中加註永久居留許可標籤的出現和方式,由外交部部長規定。內飾。

特殊情況下永久居留

第六十八條

(一) 符合本法第七十條規定條件的外國人,還應當獲得永久居留權,並且:

1)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與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或根據批准的臨時居住地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結婚或婚外結合至少連續三年家庭團聚;

2)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臨時居留的未成年人,如果父母之一是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或已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3) 來自塞爾維亞共和國的人;

4) 被授予臨時居留權的另一名外國人,如果出於人道原因或塞爾維亞共和國對其感興趣。

(二)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5) – (8) 在特殊情況下也適用於永久居留的情況。

決定權

第 69 條

(1) 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永久居留的申請,應由外國人本人按照規定的表格,按照其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臨時居留權的地點,親自向主管機關提出。

(2) 內政部應在自提出申請之日起 60 天內對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永久居留的申請作出決定。

(3) 在決定提交的永久居留批准請求時,除了評估是否滿足第 1 條中提到的條件外。根據本法第 67、68 和 70 條,內政部對負責塞爾維亞共和國安全保護的國家機構進行評估,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的永久居留是否構成不可接受的安全風險.

(4) 提交評估的截止日期為自提交審議請求之日起 55 天。

永久居留的批准條件

第 70 條

(1) 永久居留許可申請應附有:

1) 有效的外國個人護照;

2)證明他有生活資料;

3)健康保險證明;

4)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居住地址登記;

5) 申請永久居留許可的正當性證據;

6) 規定的管理費支付證明。

(二)永久居留證應當以不干膠形式記入境外旅行證件。

(三)外國人應當親自領取印有經批准的永久居留權標籤的旅行證件。

(4) 特殊情況下,如果有正當理由,印有永久居留標籤的旅行證件可以由外國人的代理人領取。

拒絕永久居留要求

第七十一條

(1) 外國人的永久居留申請將被拒絕:

1) 不符合藝術規定的要求。本法第 67、68 和 70 條;

2) 因刑事犯罪被依法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已就該刑事犯罪提起訴訟的;

3) 如果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需要;

4) 禁止外國人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5) 對該外國人實施了安全措施或驅逐外國人的措施。

(2) 在對提交的永久居留申請作出決定時,如果存在第(1)款所述的原因 本條第 2) 和第 3) 條,對每個個案的特殊情況進行評估,特別是對其依職權提起的刑事犯罪的嚴重性、申請人對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安全構成的威脅。考慮到先前臨時逗留的時間以及他與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個人、家庭、文化、經濟和其他聯繫,公民在該國繼續逗留的情況下。

(3) 拒絕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永久居留的申請不危及外國人在經批准的臨時居留基礎上繼續留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可能性,如果他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條件法律。

(4) 外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 15 天內,就拒絕永久居留請求的決定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上訴。

(5) 上訴應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6) 政府應就對拒絕永久居留請求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

(7) 上訴推遲決定的執行。

(八)對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提起行政糾紛不耽誤二審機構裁決的執行。

永久居留權的終止

第 72 條

(1) 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永久居留的權利在以下情況下終止:

1) 對公共秩序構成真實而嚴重的威脅,或者繼續留在國家領土上對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安全構成不可接受的風險;

2) 他已被施加驅逐保護措施或驅逐外國人的安全措施;

3) 提供虛假身份信息或隱瞞情況,對前道程序中的權利決定有重要意義;

4) 經確定為塞爾維亞共和國移民或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5)放棄永久居留權。

(2) 如果一個外國人被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他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如果他已經因危害人類罪和其他受國際法保護的物品而被定罪。

(三)在作出終止永久居留權的決定時,應結合外國人此前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的時間長短、外國人的個人、家庭情況等,分別評估每個個案的情況。以及外國人與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關係,以及它對公共秩序構成的威脅,尤其是對所犯罪行的嚴重性。

(四)因第(一)項所述原因作出終止永久居留權決定的 本條第 1)、2)和 3)條規定,內務部應確定其必須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期限,該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終止永久居留的決定也可能會在一定時間內禁止入境。

(5) 本法第 78 條相應地適用於實施禁令。

(6) 內政部決定永久居留權的終止。

(7) 外國人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 15 日內,對終止永久居留權的決定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上訴。

(8) 上訴應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9) 上訴推遲決定的執行。

(10) 政府應對對終止永久居留權決定的上訴作出裁決。

(十一)對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提起行政糾紛不耽誤二審機構裁決的執行。

重新取得永久居留權

第七十三條

(1) 因從塞爾維亞共和國移民或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而終止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如果他已獲得在該國的臨時居留權。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連續三年。

(2) 在根據本條第 (1) 款所述的請求進行的程序中,第 1 條的規定。69-71。本法的。

非法停留和返回程序

非法逗留

第七十四條

(1) 在下列情況下,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逗留將被視為非法:

1) 外國人非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2) 外國人在180天內在塞爾維亞停留超過90天;

3) 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停留的時間超過所簽發的簽證所授予的停留期限,或者其簽證已被取消或撤銷;

(四)外國人臨時居留期滿或者終止的,但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七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5)外國人永久居留權已終止;

6) 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沒有其他合法居留;

7) 外國人表示有意提交庇護申請,但未在 72 小時內向尋求庇護者住宿設施報告,未將居住地址變更通知庇護辦公室或自願離開尋求庇護者住宿設施尋求庇護者在提交庇護申請之前;

8) 庇護申請被拒絕或拒絕的外國人,所提交的庇護申請程序被暫停,或者其臨時保護或庇護權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被終止,並且沒有按照離開該國的命令採取行動的外國人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 決定其庇護申請的機構;

9) 對外國人實施的驅逐保護措施或驅逐安全措施。

(2) 如果滿足第 (1) 項的條件。本條1)-8)項,主管機關應在辦理程序後作出返還決定。

退貨流程中的原則

第 75 條

(一)主管機關在遣返程序中,應考慮特別危險者的具體情況、遣返者的家庭和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2) 主管機關在對本條第一項所指的外國人採取警察措施和行動時,應按照有關殘疾人地位的規定和國際協定行事。

(3) 在返回程序中,程序應符合家庭團聚的原則,即所有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的家庭成員的團結。

(4) 在決定是否遣返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之前,必須為其提供適當的兒童和青少年社會保護服務協助。

(5) 必要時,在返回程序中,應確保有外語翻譯人員在場,其語言為外國人能聽懂或可以合理推定為能聽懂。

(6) 主管當局應外國人的要求,必須提供遣返決定的書面翻譯、宣布的入境禁令的翻譯以及將法律救濟說明翻譯成外國人能理解的語言。或者可以合理地推定為理解。

條款適用的例外

第七十六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被拒絕入境的,不適用有關外國人遣返的規定。

回返決定及自願回返期限

第七十七條

(1) 非法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的外國人,主管當局應作出返回決定,並規定他有義務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自願返回期限。

(2) 根據返回決定,外國人有義務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如果外國人在返回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履行了返回義務,則他自願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

(3) 如果外國人沒有按照返回決定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他將被強行驅逐出塞爾維亞共和國。

(4) 在確定本條第 (1) 款所述的最後期限時,主管當局應考慮外國人可以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的時間,以及本條第 (1) 款所述的情況。本法第 75 天,自退貨決定之日起不超過 30 天。外國人也可能被分配到過境地點,並有義務在過境點向警察報告。

(5) 對於因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主管當局可延長其自願返回期限。

(六)在自願回國期間,外國人按照醫療保險法律的規定行使緊急醫療救助的權利,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權利,以及加入的權利。由主管當局實施的自願返回支持計劃,根據政府根據該機構的建議通過的計劃進行移民管理。外國人加入本款所指的自願返回計劃後,他/她應根據管轄庇護領域的法律規定的自願返回的規定行使其權利。

(7) 主管當局可以命令該外國人立即或在少於 7 天的期限內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如果該外國人有可能無法被主管當局強制遣返,或者如果該外國人對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安全構成威脅。

(8) 外國人進入另一國時被視為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

(九)作出歸還決定,其後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給予暫住居留的,歸還決定無效。

禁止入內

第七十八條

(1) 在作出返回決定時,主管當局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內禁止外國人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如果:

(一)未按照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給予自願回國期限的;

2) 外國人未按照先前返回決定確定的自願返回期限履行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義務。

(2) 外國人可能被禁止在一段時間內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並且在以下情況下:

1) 有合理懷疑該逗留未用於預定目的;

2) 外國人違反外國人就業和工作、體育比賽中防止騷亂、公共秩序與和平、武器、藥物濫用或納稅義務的規定;

3) 該外國人因刑事犯罪而被依職權起訴或已針對此類刑事犯罪啟動程序;

4) 外國人重犯輕罪;

5) 該外國人應對輕罪或因具有暴力要素的刑事犯罪而被定罪,或已針對此類輕罪或刑事犯罪提起訴訟;

6) 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上的;

7) 外國人在五年內多次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8) 該外國人因侵犯國際保護權利而被判處有期徒刑;

9) 如果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的原因需要;

10) 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盈利。

(3) 入境禁令的期限應根據個案的所有情況來確定,並且不得超過五年,除非該外國人對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及其公民。

(四)外國人旅行證件可以加蓋禁止入境印章。

(5) 主管當局可以出於人道主義原因,特別是在存在第七十五條第二款所述情況的情況下,在個別情況下不採取禁止入境措施。本法的(1)和(3)。

(6) 禁止入境印章的出現和在外國旅行證件中進入禁止入境的方式,由內政部長規定。

縮短和解除入境禁令

第七十九條

(1) 根據返回決定自願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且禁止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時間已過一半的外國人,可以向主管當局提出申請出於個人或人道主義原因取消或縮短禁令。實施禁令的原因已經停止。

(二)不得對駁回撤銷請求即縮短入境禁令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可以提起行政糾紛。

(3) 在個別情況下,如果存在第 3 條所述的情況,主管當局可以在任何時候依職權解除對外國人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禁令。本法第 62 條和第 63 條。

上訴權

第八十條

(1) 外國人可在決定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通過主管機關對遣返決定提出上訴。投訴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2) 內政部應對對遣返決定提出的上訴作出裁決。

(3) 對遣返決定的上訴不得推遲決定的執行,除非存在侵犯本法第 83 條規定的權利的真正危險或有嚴重的人道主義原因。 .

(四)對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

VI 拘留和強制驅逐

強制拆除

第八十一條

(1) 外國人在下列情況下可被強行驅逐出塞爾維亞共和國:

1) 未在規定的自願回國期限內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

2)自願回國期限尚未確定;

3) 法院判決已宣布驅逐外國人的安全措施或將外國人驅逐出境的保護措施。

(二)因本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原因實施強制搬遷的,主管機關應作出取消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停留和禁止入境的決定。國,並設定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的期限,不得超過 30 天。不得對本款所指的決定提出上訴,但可以提起行政糾紛。

(三)強制搬遷,由主管機關警察或外國人收容所依職權執行。

(4) 為確保強制搬遷的執行,根據警察法的規定,可以暫時剝奪外國人的旅行和其他證件、旅行票以及財產價值。

(5) 內政部長應頒布一項條例,進一步規範將外國人強行驅逐出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條件和方式。

強制搬遷程序的監督

第 82 條

公民保護人根據《公民保護人法》和《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任擇議定書》的權限,監督強制遣返一個外星人。

禁止強行搬遷

第八十三條

(一)外國人不得因種族、性別、性取向或者性別認同、宗教、國籍、公民身份、屬於特定社會群體或者政治觀點而被強行驅逐到受到迫害威脅的地區。

(2) 本條第 (1) 款的規定不適用於可以合理地被認為危害塞爾維亞共和國安全的外國人或被判犯有嚴重罪行並構成危險的外國人。到公共秩序。

(3) 儘管有本條第 (2) 款的規定,不得將外國人強行轉移到有可能遭受死刑、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地區,或他或她受到嚴重侵犯憲法權利的威脅。

(4) 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不得被強行帶走,除非主管機關確信該未成年人將被送回家庭成員、監護人或適當的收容機構。

推遲強制搬遷

第 84 條

(一)有本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的理由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作出延期強制搬遷的決定:

1) 外國人的身份尚未確定且並非由於其過錯;

2) 無法從塞爾維亞共和國運送外國人;

3) 外國人的精神、身體或健康狀況存在嚴重困難。

(二)推遲強制搬遷一名家庭成員時,主管機關在決定推遲強制搬遷其他家庭成員時,應考慮家庭團聚的原則。

(三)主管機關作出延期強制搬遷的決定時,得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確定中止。

(四)被延期強制遣返的外國人,依照醫療保險法律的規定行使緊急醫療救助的權利,未成年人享有接受初等教育的權利。

(5) 被迫驅逐被推遲的外國人,其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的義務不應終止。

(六)延期離境的,發給外國人臨時身份證。

第 85 條

(一) 強制搬遷的延期應經批准,最長期限為一年,主管機關得延期。

(2) 如果延期的理由不復存在或者外國人不履行強制居留所產生的義務,則強制驅逐的延期應被撤銷。

(3) 如果到期,即根據本條第 (2) 款取消推遲強制搬遷,外國人必須將本條第 84 條第 (6) 款所述的文件退還主管當局。法律。

(四)對延期強制搬遷決定和撤銷延期強制搬遷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決定送達之日起八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上訴。

(5) 上訴應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6) 上訴推遲決定的執行。

(7) 內政部應對上訴作出決定。

(八)對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

外國人的身份驗證和拘留

第 86 條

(1) 外國人可以根據法律和其他規定被拘留在主管當局的場所內,以證明其身份或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逗留的合法性。

(2) 如果強制遣返的理由有此要求,被下達遣返決定的外國人可以為執行目的而留在主管當局的場所內,直至過境為止。

確定在庇護所的停留時間

第 87 條

(一)在回國過程中,為準備回國或者強制遣返,經主管機關決定或者邊防警察決定,決定留在收容所的外國人;外國人在收容所的住宿。

(二)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外國人強制滯留規定不能辦理的,由主管機關或者邊防警察決定外國人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收容所的住宿。得到有效應用,尤其是在以下情況下:

1) 存在主管當局無法以強制遣返為目的的外國人的風險,

2) 外國人迴避或阻礙回國或強行遣返的準備。

(3) 主管當局無法為執行強制遣返而提供外國人的風險是存在合理懷疑該外國公民不會自願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並按照遣返行動決定。如果外國人:

1) 沒有證明身份的文件;

2) 不配合退換貨程序或阻礙退換貨;

3) 非自願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

4) 不配合確定身份或公民身份的程序,或提供虛假或自相矛盾的信息;

5) 使用或曾經使用過虛假、偽造文件;

6) 企圖或已經以非法方式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

7)未履行強制居留決定規定的義務;

8)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沒有親屬或社會關係;

9) 沒有提供住宿的資金,即生活費。

(4) 外國人在無法確定其身份的情況下,即外國人沒有旅行證件的,視為迴避或阻礙回國或強制遣返的準備工作。

(5) 儘管有本條第 (1) 款的規定,應向有健康或其他特殊需要的外國人提供其他適當的住宿。

(6) 應盡快以書面形式,以他理解或合理推定理解的語言,將決定逗留的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被決定在庇護所逗留的外國人。

在庇護所的逗留時間

第八十八條

(一)外國人在收容所停留的時間盡量短,在收容所停留期間,必須有足夠的機會強行驅逐外國人。在庇護所的逗留時間不得超過 90 天。

(2) 在本條第 (1) 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外國人可以在庇護所的逗留時間最多再延長 90 天:

1) 外國人身份尚未確定;

2) 外國人故意干擾強制搬遷。

(3) 內政部應在不遲於確定的收容所停留時間屆滿前 15 天作出延長外國人在收容所住宿的決定。

(四)在收容所停留總時間不得超過180天。

(五)外國人服刑、在押期間不計入收容所停留時間。

從庇護所釋放

第 89 條

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外國人將被從收容所釋放:

1) 來自第 87 條的條件。(1)、(2)和(3)不再存在;

2) 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法院決定將該外國人從收容所釋放的;

(三)本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期限屆滿;

4) 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申請庇護,除非根據庇護領域的法律規定有理由限制尋求庇護者的行動。

在收容所收容外國人的程序中的法律救濟

第 90 條

(一)對主管機關或者邊防警察關於收容人員收容的決定和收容延期的決定,不得上訴。

(二)可以在決定送達之日起8日內對決定提起行政糾紛。

(三)訴訟不得推遲決定的執行。

(4) 法院有義務自提起訴訟之日起 15 日內對訴訟作出裁決。

住所的住所規定和住宿規定

第 91 條

(一)外國人有義務遵守住所內的住所和逗留規則,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

(2) 住所規定及收容所住宿規定,由內務大臣定之。房屋規則特別規定:

1) 外國人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收容所的義務;

2) 外國人有義務在返回程序中予以配合,並遵守住所的住所規則和逗留規則;

3) 外國人與律師、家庭成員和主管領事服務聯繫的權利;

4) 外國人獲得緊急醫療服務的權利;

5) 外國人白天在戶外度過一定時間並有娛樂機會的權利;

6) 外國人有權按規定程序對收容所的住宿條件表示不滿;

7) 相關機構有義務考慮特別弱勢群體的需求;

8) 相關和主管的國家、國際和非政府組織訪問庇護所的權利;

9) 收容所有義務以外國人理解的語言或推定理解的語言向外國人提供關於收容所的住所規則和逗留規則的信息,以供檢查;

10) 收容所內警察的行為規則,以防外國人違反收容所內的住所規則和逗留規則。

在庇護所中安置未成年外國人

第 92 條

(1) 未成年外國人應與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一起被安置在庇護所,僅作為最後手段並儘可能縮短時間。

(2) 安置在等待搬遷的庇護所中的家庭應提供單獨的住所,以保證適當的隱私需要。

(三)收容所內的未成年人應當能夠參加適合其年齡的遊戲和娛樂活動,並且根據在收容所停留的時間長短,他們還必須接受小學教育。

(4) 少年在收容所逗留期間,應考慮其最大利益。

(五)社會工作主管中心經法定程序後,確定安置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無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陪伴的社會保護機構或專門收容所。

(6) 本條第(5)款所指的未成年外國人在社會保護機構或專門收容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的專門收容所的住宿費用由塞爾維亞共和國預算承擔。

必須在某個地方逗留

第 93 條

(一)根據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有可能無法被主管機關利用的風險的,主管機關應當作出外國人強制停留在某地(以下簡稱強制居住)的決定。強制遣返。這不是一種相稱的措施,即在本法第 84 條所指的推遲強制遣返的決定已經向外國人作出的情況下。

(2) 強制居留的期限最長為一年,也可以延長,視是否存在強制居留的理由而定。

(3) 被分配強制居留的外國人有義務居住在特定地址,並按照本條第 (1) 款所述決定中的命令向主管當局報告。

(四) 有正當理由時,主管機關得決定准予該外國人暫時離開強制居住地。

(五)沒有旅行證件的外國人,發給臨時身份證。

(6) 為防止或阻礙強制搬遷而違反第 1 段所述義務的外國人。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由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確定收容所的停留期限。

(7) 外國人可以對本條第 (1) 款所述的決定以及本條第 (4) 款所述的決定提出上訴,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八日內。決定。

(8) 上訴應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內政部對上訴作出決定。

(9) 上訴不得延誤決定的執行。

(十)對二審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

(11) 在外國人的旅行證件中,強制居留應在其外觀和入境方式由主管內政的部長規定的強制居留標籤上加蓋印記。

外星人返回費用

第 94 條

(1) 住在庇護所的費用、護送外交或領事使團、庇護所(即國界)的費用以及遣返外國人的其他費用應由他承擔。

(2) 如果外國人沒有能力養活自己,本條第(1)款所述的費用應由承諾承擔其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費用的人承擔。

(3) 不能以第 1 款所述方式收取的費用。本條第(1)款和第(2)款應由塞爾維亞共和國預算承擔。

VII 外國人旅行證件

外國人旅行證件的種類

第 95 條

本法意義上的外國人旅行證件,是指無國籍人的旅行證件和外國人的旅行證件。

無國籍人旅行證件

第 96 條

(一)無國籍人的旅行證件,由主管機關根據國際協定簽發。

(二)發給無國籍人旅行證件,有效期最長為兩年。

外國人的旅行證件

第 97 條

(1) 外國人旅行證件應發給沒有有效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如果:

1)他失去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公民身份——出國;

2) 丟失了外國旅行證件或以其他方式沒有它,並且他是公民的國家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沒有自己的外交或領事機構,也沒有其他國家代表其利益 -出國;

3) 被強行移除——出國。

(2) 外國人的旅行證件,有正當理由的,也可以發給其他外國人。

為外國人簽發旅行證件的能力

第 98 條

(1) 外國人的旅行證件由以下機構簽發:

1) 在本法第 97 條第 (1) 款所述的情況下——主管當局;

2) 在本法第 97 條第 (2) 款所述的情況下 – 經內政部事先同意的主管當局或外交領事館。

(二)發給外國人的旅行證件,有效期最長為30天。

(3) 外國人旅行證件的形式和程序由內務主管大臣規定。

拒絕為外國人簽發旅行證件的請求

第 99 條

(一)外國人不發給外國人旅行證件:

1) 如果對他進行刑事或輕罪訴訟,除非得到進行訴訟的機構的同意;

2)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罰款的,直至服刑完畢,即未繳納罰款;

3) 應有管轄權的法院的要求,如果他沒有解決其應有的財產義務並作出最終決定;

4) 出於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公共秩序或安全的需要;

5) 如果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國際義務要求。

(二)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外國人旅行證件,即使有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障礙,也可以簽發。本條的 1) -4)。

(3) 外國人可以在收到本法第 96 條和第 97 條所指的拒絕簽發外國人旅行證件請求的決定中,在收到之日起 8 日內向作出決定的機構提出上訴。的決定。

(4) 上訴應以塞爾維亞語以書面形式提交,並支付規定的費用。

(5) 關於對駁回第 1 條所指的旅行證件簽發請求的決定的上訴。第 96 條和第 97 條應由內政部或外交部決定,具體取決於作出本條第 (1) 款所述決定的機構。

(6) 上訴不得延誤決定的執行。

(七)對二審程序作出的決定,可以提起行政糾紛的。

(八)因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因,已經發給外國人旅行證件的外國人,可以暫時吊銷,並發給證明。

(九)本條第一款所述事由不復存在時,主管機關應將暫扣的外國人旅行證件退還該外國人。

八、身份證明文件

身份證件類型

第 100 條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憑有效的外國旅行證件、他國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身份證件、外國人臨時身份證件和特殊身份證件證明其身份卡片。

使用文件證明身份

第 101 條

(1) 應警察的要求,外國人有義務出示本法第一百條所指的身份證件。

(2) 外國人不得將其身份證明文件提供給他人,也不得將無效或他人的文件用作自己的證明文件。

外國人身份證和特殊身份證的權利

第 102 條

(一)外國人身份證,發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和沒有有效旅行證件、經決定准予臨時居留的外國人。

(二)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延期強制離境或者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給予強制居留的外國人,發給臨時外國人身份證。

(三)外國駐外使館、領館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外交地位的使館人員及其同居的家庭成員,發給特別證。身份證。

(四)特殊身份證作為外交、公務、領事、公務身份證簽發。

(五)外交代表及其家屬發給外交身份證,外交、領事或其他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及其家屬發給正式身份證;領事身份證發給領事官員,領事官員根據國際條約享有一定範圍的特權。

外國人身份證表格、臨時外國人身份證和特殊身份證的內容

第 103 條

(一)外國人身份證、外國人臨時身份證表格應當載明外國人的下列資料:姓氏、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外國人登記號、國籍出生, 公民身份.

(二)外國人身份證的格式還應當包括被發給身份證的外國人的生物特徵數據圖像(照片和簽名)、外國人身份證的登記號和序列號以及日期。簽發、有效性和簽發機關。

(三)外國人身份證和外國人臨時身份證的形式應當包含一個微控制器(芯片)和一個用於自動讀取數據的機讀區空間,其中的可見數據輸入文件。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外國人和外國人的生物指紋。

(四)根據被簽發或者已經簽發外國人身份證的外國人的要求,按照特別規定,應當填寫持證人合格電子證件和形成合格電子簽名的相應資料。微控制器(芯片),形成合格的電子簽名。

(五)外國人身份證和外國人臨時身份證的格式應以塞爾維亞文、西里爾文、拉丁文和英文印製,外國人的姓氏和姓名數據按登記表填寫。外國人的旅行證件。在英文中,而外國人的出生國和國籍的數據是用拉丁字母輸入的,在塞爾維亞語中,外國人是公民的國家。

(六)特殊身份證件應當載明外國人的下列信息:姓氏、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出生國和使館持有人姓名。

(七)外國人生物識別資料照片(照片及簽名)、特殊身份證類型、使館名稱、地址、特殊身份證登記號及編號、簽發日期、有效期、簽發機關及聯繫方式根據對塞爾維亞共和國具有約束力的國際協議,還應以特殊身份證形式輸入數據,以及關於司法豁免的條款。

(8) 特殊身份證件應以塞爾維亞文、西里爾文和英文印製,並按外國人旅行證件上填寫的外國人姓名、出生地等資料填寫。英文轉錄;出生國的數據以三個字母的國際國家代碼輸入。

(九)根據申請發放特殊身份證件,發放特殊身份證件。

(10) 特殊身份證申請表應當包括:姓氏和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國家、照片、性別、國籍、旅行證件的類型、號碼和有效期、過境日期邊界、駐外使館內特殊身份證持有人的名稱、使館名稱、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居住地址、申請人簽名、提交請求的日期、使館印章以及使館的姓名和簽名特派團團長。

為外國人申請身份證

第 104 條

(一)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國人應當自核發外國人身份證所依據的權利行使之日起三十日內,親自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頒發外國人身份證的權力。

(二)外國人因宗教或民族風俗的原因,將帽子、圍巾作為服裝的組成部分,發給外國人身份證或外國人臨時身份證的,可以拍照留念。帽子或圍巾。

(三)提出辦理外國人身份證或者外國人臨時身份證的申請,應當向外國人出具證明,作為申請的證明。

(四)年滿十六周歲,行使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外國人身份證件的權利的,發給外國人身份證件。本款規定的外國人的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之一有義務在其十六歲生日後 30 天內提交為外國人簽發身份證的請求。

(五)本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年滿十周歲的未成年外國人,也可以根據其父母、監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請求,發給外國人身份證。 .

(6) 當提交第 1 段中提到的請求時。本條第(4)和第(5)項,必須有父母、監護人或法定代表人在場。

(7) 外國人身份證和臨時身份證的表樣和簽發程序由內務部長規定,特殊身份證簽發申請表的出現,外事專用身份證外觀表。

管轄權

第 105 條

(一)外國人身份證、外國人臨時身份證,由主管機關核發。

(二)外國人專用身份證,由外交部核發。

到期日

第 106 條

(一)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發給身份證,有效期為五年。

(二)取得暫住證的外國人的身份證,按照決定准予暫住證的有效期簽發。

(三)臨時身份證的簽發有效期為強制停留已確定的有效期,即按照延期強制搬遷的決定有效期。

(四)外國人身份證,發給取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有效期為兩年。

(五)頒發有效期最長為四年的特殊身份證。

為外國人簽發新身份證

第 107 條

(一)原發給的外國人身份證過期、損壞或者照片與外表不相符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使用的,應當發給新的外國人身份證。 .

(二)外國人應當自本條第一款所述事由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換發外國人身份證的申請。

退還外國人身份證並宣告外國人身份證無效

第 108 條

(一)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義務將外國人身份證件交還主管機關:

1) 已獲得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身份;

2) 從塞爾維亞共和國移民;

3)他的永久居留權或臨時居留權已經終止,即他的臨時居留權已經到期。

(二)外國人身份證或者臨時外國人身份證丟失,有義務及時向主管機關通報,決定宣告該外國人身份證或者臨時身份證無效,並在《官方公告》中予以公告。塞爾維亞共和國公報”。以陌生人為代價。

(三)對宣告外國人身份證或者外國人臨時身份證作廢的決定,不得上訴,但可以提起行政糾紛。

在證明身份的文件丟失的情況下外國人的義務

第 109 條

(1)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的外國人應立即通知主管當局外國旅行證件的消失,該旅行證件上有有效的簽證標籤、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臨時居留或永久居留的有效標籤。塞爾維亞被烙印了。

(2) 外國人可以將不帶有本條第一款所述貼紙的外國旅行證件的消失通知主管當局,以獲得離開共和國領土的旅行證件。塞爾維亞。

(三)外國旅行證件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遺失證明,由主管機關出具。

IX 居住地和外國人的居住地

住所、住址和住所的概念

第 110 條

(一)本法所稱居住地,是指外國人居住超過24小時的場所和地址。

(2) 居住地址是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經批准的臨時逗留期間打算居住的註冊地址。

(三)臨時滯留的外國人,有義務自居住地址變更之日起三日內將上述情況告知主管機關。

(四)外國人因個人、公務或其他原因在其他地址登記居住,且居住時間不超過15天的,視為未變更居住地址。

(5) 已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有登記住所。

(六)本法所稱居所,是指外國人以永久居住為目的而定居的地方,即其生活活動、職業、經濟、社會和其他聯繫的中心他的永久居住地與他定居的地方的聯繫。

(七)具有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有義務在其居住地變更之日起八日內通知主管機關。

居住、住所登記及居住地址變更及註銷戶口

第 111 條

(一)為外國人提供有償住宿服務的法人、企業家和自然人,有義務在提供住宿之日起24小時內,按外國人居住地向公安機關申報外國人居住地。住宿服務。

(二)外國人來訪的法人、企業家和自然人有義務在外國人抵達後24小時內,按外國人居住地向公安機關申報外國人居住地。

(3) 不使用本條第(1)款所述的住所或不與自然人或法人在私人地址居住的外國人,有義務根據所在地向警察管理部門報告其住所。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後 24 小時內的住宿。即從居住地變更之日起。

(四)本條第二款所稱自然人是外國人來訪時的人。外國人來訪時,自然人可以委託他人或者來訪的外國人辦理本條第(二)項規定的住所登記。

(五)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電子文件、電子身份證件和電子身份證件的適用法律,採用至少中等可靠性的電子身份證件,以電子方式辦理外國人居留登記。電子商務中的信託服務。

(6) 外國人居住登記表的出現和外國人居住登記方式、居住地址、居住地址變更、外國人居住登記和註銷登記,由主管內政的部長規定。

X 關於穿制服外國人行動的特別規定

穿著外國軍隊、警察或海關製服的條件

第 112 條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可以根據國際協定穿著外國軍隊、警察或海關製服。

十一 數據處理

個人資料的處理

第 113 條

(1) 與外國公民接觸的外國人和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的身份數據應在以下情況下進行處理:

1) 為實施本法規定的程序和活動所必需的;

2) 為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所必需的;

3) 法律或國際協定規定的。

(2) 與外國公民接觸的外國人和塞爾維亞共和國公民的個人數據的處理應按照有關內政領域記錄和數據處理的法律規定進行。

(3) 處理個人資料的依據為本法的規定。

個人數據處理的目的

第 114 條

處理個人數據的目的是簽發簽證、授予臨時居留權、永久居留權、簽發返回決定、禁止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確定外國人在庇護所的逗留時間、為外國人簽發旅行證件外國人身份證、外國人居留登記和居留以及與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入境、逗留、搬遷和身份有關的其他活動。

記錄

第 115 條

(1) 為執行本法規定的任務,內政部應保存以下記錄:

1) 已登記住所的外國人;

2) 獲得永久居留權的外國人;

3) 獲得臨時居留權的外國人;

4) 已作出遣返決定的外國人、被禁止入境的外國人、經主管機關處理的外國人,以及採取驅逐保護措施或安全驅逐措施的外國人;

5) 經塞爾維亞共和國國家安全保護機構提議,禁止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並在過境或過境時對外國人進行監督和控制的外國人塞爾維亞共和國;

6) 被派往收容所的外國人;

7) 被強制居留的外國人;

8) 發給外國人身份證、外國人臨時身份證和已發給外國人旅行證件的外國人;

9) 依照本法規定的身份證明文件遺失報告;

10) 失踪和找到外國人的國家旅行證件和其他證件的報告;

11) 在過境點拒絕和簽發簽證,取消、撤銷和延長簽證。

(2) 有關記錄和處理的規定適用於與根據本條第 (1) 款保存的記錄和數據處理有關的問題,以及這些記錄的內容、更新和刪除、保留期限和數據保護措施、數據和內政領域。

(三)外交部為執行本法規定的任務,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以收集、處理外國人及有關自然人、法人的個人資料。並保留包含以下信息的記錄:

外國人的婚外情和子女;來電者的姓名、姓氏、地址、公民身份、電話號碼、身份證或登記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到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姓名、註冊辦事處、身份證號碼、稅務識別號碼、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執行保函認證機構的編號和名稱,保函認證日期;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來電者的地址、國籍、電話號碼、個人號碼或註冊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到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姓名、註冊辦事處、身份證號碼、稅務識別號碼、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進行保函認證的機構編號和名稱,保函認證日期;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來電者的地址、國籍、電話號碼、個人號碼或註冊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到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姓名、註冊辦事處、身份證號碼、稅務識別號碼、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執行保函認證機構的編號和名稱,保函認證日期;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來電者的身份證或記錄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到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姓名、註冊辦事處、身份證號碼、稅務識別號碼、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執行保函認證機構的編號和名稱,保函認證日期;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來電者的身份證或記錄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到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姓名、註冊辦事處、身份證號碼、稅務識別號碼、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執行保函認證機構的編號和名稱,保函認證日期;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姓氏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進行保函認證的機構編號和名稱,保函認證日期;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邀請外國人訪問的法人實體負責人的姓氏和身份證號碼以及邀請外國人來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原因;執行保函認證機構的編號和名稱,保函認證日期;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最近三年簽發的其他簽證的序列號以及這些簽證的有效期;簽證申請地點和日期;所需的簽證類型;所需條目的數量;簽證序列號;簽證有效期;逗留天數;旅行目的;拒簽日期和原因;取消或撤銷簽證的機構的日期、原因和名稱);

2) 在簽發的外國人旅行證件上,外國人的姓名、出生時的姓氏、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國家、外國人的性別、國籍、外國人的配偶或婚外伴侶的姓名、姓氏,父母的姓名、外國人在國外的地址、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地址、電話號碼、外國人的電子郵件地址、外國人的照片、序列號、簽發日期和旅行有效期外國人證件和簽發機構);

3) 簽發的外國人專用身份證上,外國人的姓氏和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國家,照片,性別,國籍,旅行證件的類型,號碼和有效期,過境日期境、特別身份證持有人駐外使團的名稱、使團名稱、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居住地址、類型、登記號、序列號、外國人專用身份證的簽發日期和有效期)。

(四)本條第(三)款第(一)項所指簽證記錄的數據應在國家簽證信息系統中以電子方式處理和保存。

(5) 本條第(3)款所述記錄中數據的保存期限為五年。

(6) 塞爾維亞共和國負責移民管理的機構為實施外國人自願回國計劃,並根據有關個人數據保護的法律,可以收集和處理外國人和相關自然人的個人數據。和法人並保存包含以下信息的記錄:外國人的姓名;出生時的姓氏;出生日期; 出生地和國家;半個陌生人;陌生人的照片;國籍; 父母的姓名;外國旅行證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的居住;如果有指定的監護人,則該外國人監護人的姓名、電話號碼和電子郵件地址;自願返回申請的日期和記錄編號;名和姓,配偶或同居伴侶的出生日期以及與他一起參加自願返回計劃的外國人的子女;外國人自願離境的日期和地點;外國人在自願返回國家的地址。

(七)外國人行使本法規定的任何權利的請求和外國人在該程序中提交的文件,應保存當年和前兩年,之後銷毀,但永久居留請求除外外星人的。

(8) 內政部、外交部和移民管理機構是他們處理記錄中數據的控制者。

(9) 負責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事務的國家機構是根據本法保存的記錄數據的使用者。

國家機構的合作

第 116 條

從事與行使外國人各項權利有關的活動的國家機關和相關組織直接和持續地合作並交換執行本法規定的程序和活動所需的信息。

個人資料交換

第 117 條

(1) 為執行本法規定的程序和活動所必需的外國人及相關自然人和法人身份數據的交換,應按照國家機關和有關組織的規定進行。數據處理和記錄法。內政領域,由內政部和:

1) 外交部,以簽發簽證為目的;

2) 負責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安全的國家機構,以保護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的安全;

3) 負責就業事務的組織,以適用外國人就業條例;

4) 負責移民管理的機構,目的是將外國人納入自願返回支持計劃。

(二)根據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內政部接收外交、領事館遞交的簽證申請資料,並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簽證申請材料進行核查。提出申請並事先同意,外交部根據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通過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筆錄進行核查。本法的 1)、2)、3)、4) 和 5)。

(3) 根據本條第 (1) 款第 2) 項,負責塞爾維亞共和國及其公民安全保護的機構應從根據本法保存的記錄中接收數據。

(4) 根據本條第(1)款第3)項,負責就業的機構應從內政部接管外國人經批准的臨時或永久居留數據,而內政部應接管有關外國人臨時或永久居留的數據。根據管理外國人就業的規定為外國人頒發工作許可證。

(5) 根據第(2)款。4)本條規定,移民管理機構應從內政部接管已作出遣返決定的外國人的數據,而內政部應接管關於自願歸還的外國人的數據。返回支持計劃。

(6) 本條第 (1) 款所述的機構有義務依法保護外國人和相關自然人和法人的個人數據免受記錄的意外或未經授權的訪問、使用、處理和傳輸。 .

(7) 記錄中的數據可以依法用於統計、科學研究和研究目的,而無需說明數據所涉及的人的身份。

十二、監督

第 118 條

根據本法通過的本法和條例的實施,由內政部和外交部分別在與該部職權有關的部分進行監督。

XIII 刑事條款

承運人、旅遊經營者和來電者

第 119 條

(1) 法人實體因下列輕罪,處以 50,000 至 2,000,000 第納爾的罰款:

1) 違反第 13 條第 1 款的規定,將外國人帶入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或拒絕將其帶離邊境口岸或塞爾維亞共和國的人。本法的(1)和(2);

2) 由於其未能組織旅遊或商務旅行導致外國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非法逗留(本法第 13 條第(4)款)。

(二)對於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輕罪,對法人負責人處以5000至150000第納爾的罰款。

(3) 企業家因本條第 (1) 款所述的輕罪而被處以 10,000 至 500,000 第納爾的罰款。

(四)除本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輕罪處罰外,可以對行為人採取禁止航空、公路、水路、鐵路等國際旅客運輸的保護措施,並且對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稱輕罪,採取禁止組織國際旅遊或商務旅行的保護措施。

住宿供應商

第 120 條

(一)法人、企業家或者自然人自為外國人提供住宿之日起或者到達之日起24小時內未向主管機關申報居住地的,處以罰款。 . 2) 本法) 的範圍:

1) 自然人 5,000 至 150,000 第納爾;

2) 法人實體 50,000 至 2,000,000 第納爾;

3) 企業家的 10,000 至 500,000 第納爾。

(二)對於本條第一款所述的輕罪,對法人負責人處以5000至150000第納爾的罰款。

(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輕罪處罰外,還可以對行為人採取保護措施,禁止其從事向外國人提供住宿服務的活動。

(4) 外國人在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後 24 小時內,即從居住地變更之日起,未在主管當局登記住所的,將處以 5,000 至 150,000 第納爾的罰款(第 111 條)。 , 本法第 (3) 款)。

違反入境拘留規定

第 121 條

(1) 對下列外國人處以 5,000 至 150,000 第納爾的罰款:

1) 非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本法第 14 條);

2) 未在自願返回規定的期限內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本法第 77 條);

3) 進入或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且已被禁止入境(本法第39、66、72、78條);

(四)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收容所或者不遵守收容所的住所規則和逗留規則的(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

(五)離開主管機關確定的強制居住地或者不定期向主管機關報告的(本法第九十三條)。

(2) 除本條第 (1) 款所述的輕罪處罰外,還可對該外國人採取將外國人驅逐出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的保護措施。

(3) 對協助或企圖協助外國公民非法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通過塞爾維亞共和國過境的自然人處以最高 60 天的監禁和 50,000 至 150,000 第納爾的罰款。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或非法居留 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本法第 14 條第(2)款)。

(四)除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輕罪處罰外,可以對行為人採取沒收物品的保護措施。

非法居留和身份證明

第 122 條

(1) 對下列外國人處以 5,000 至 150,000 第納爾的罰款:

1) 與獲得居留的理由相反地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本法第 40 條第(3)款);

1a) 違反目的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即違反向其簽發簽證的依據(本法第 31 條第 (6) 款);

2) 非法居住在塞爾維亞共和國(本法第 74 條第(1)款);

3) 拒絕向主管機關警察出示身份證件(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

4) 將其個人證件留給他人使用,或者使用無效的個人證件,或者將他人的個人證件用作自己的(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2) 除本條第(1)款所述的輕罪處罰外,還可以對該外國人實施將外國人驅逐出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的保護措施。

違反有關批准居住的規定

第 123 條

(1) 對下列外國人處以 5,000 至 150,000 第納爾的罰款:

1) 未提出在塞爾維亞共和國臨時居留的申請,並按照外國人就業管理規定工作需要工作許可(本法第46條第(2)款);

2)(已刪除)

(三)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暫住延期申請的(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五)項);

4)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批准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出生的兒童、外國公民臨時居留(本法第58條第1款);

(五)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辦理外國人身份證件的申請(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為外國人補發身份證的申請(本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款);

(七)有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未將身份證退還主管機關的;

(八)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證件遺失未向主管機關報告的;

9) 未向主管機關報告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居住地址變更或居住變更。本法(三)、(七)項;

10) 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逗留期間,違反本法第 112 條的規定,穿著外國軍隊、警察或海關製服。

XIV 過渡性和最終條款

制定規例的權力

第 124 條

(1) 政府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頒布法令,規定本法第 15 條第 (7) 款所述的拒絕外國人進入塞爾維亞共和國的更詳細條件。法律。

(2) 政府應根據內政部長的提議,在確定與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非法存在大量外國人而無法遣返的特殊情況有關的情況下。原籍國由於不返回原則。由於無法控制的情況離開塞爾維亞共和國,頒布法令規定他們在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上的容忍存在,並在有限的適用期限內。

(3) 內政部長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發布以下規定:

1) 塞爾維亞共和國拒絕入境表的外觀、塞爾維亞共和國入境許可表的外觀以及第十五條所述外國人在旅行證件上的拒絕入境數據的輸入方式,本法第(5)款;

(二)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出入境口岸拒絕簽證申請表;

(三)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七款規定的簽證有效期延期申請駁回表;

(四)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更詳細的准予暫住條件、准予暫住請求的外觀、暫住證在境外旅行證件上加貼的外觀和方式;

(五)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九)項規定的境外旅行證件上的永久居留審批條件、永久居留審批請求的出現、永久居留標誌的填寫方式和方式;

(六)本法第七十八條第(六)項規定的外國旅行證件上禁止入境印章的出現方式和入境方式;

7)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遣返外國人的更近條件和方式;

(八)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所稱的住所和收容所的規定;

9)本法第九十三條第(十)項所稱外國人旅行證件上記入強制停留的外觀和方式;

10)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所述的外國人旅行證件的格式和簽發程序;

11)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七)項規定的外國人身份證和外國人臨時身份證的格式和程序;

12)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外國人居住登記表的外觀、居住登記方式、居住地址、居住地址變更、居住登記和註銷登記。

(4) 外交部長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發布關於:

(一)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的簽證入境表的外觀和入境方式;

(二)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九)項所稱簽證申請表的外觀和確認收到簽證申請的印章的外觀;

(三)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外國旅行證件上加貼簽證貼紙的外觀和方式;

(四)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簽證申請拒簽單的出現;

(五)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的簽證註銷、註銷表格的出現情況,以及簽證註銷、註銷的方式;

(六)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七)項規定的特殊身份證件的格式和簽發程序。

(5) 內政部長經塞爾維亞共和國國家安全保護機構負責人及其公民同意,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發布第 115 條第 (1) 款所指的關於禁止外國人入境和監督和控制外國人入境和過境塞爾維亞共和國領土的更詳細條件和建議的實施條例5) 本法。

第 125 條

在本法生效之前啟動的程序應根據《外國人法》(“俄羅斯官方公報”,第 97/08 號)的規定終止,除非終止程序對外國人更為有利依照本法的規定。

法規在根據本法通過新法規之前的有效性

第 126 條

根據《外國人法》(“RS 官方公報”,第 97/08 號)通過的條例在廢除它們的條例頒布之前一直有效,除非它們與本法的規定相衝突。

某些法律的終止

第 127 條

《外國人法》(“RS 官方公報”,第 97/08 號)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法的生效

第 128 條

本法自其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第八天生效,並於生效六個月後開始適用。


《外國人法修正案》獨立成員

(“Sl. glasnik RS”,br. 31/2019)

第十七條

政府應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頒布法令,確定確定外國人類別以及本法第 4 條所指外國人類別的標準。

內務部部長應在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發布本法第 5 條第 5 款所述的以電子方式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的詳細條件規定。

外交部長應當自本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對本法第十二條所稱特殊身份證簽發申請表的出現作出規定。

內務部長和就業部長應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共同製定規範本法第 6 條所述形式的外觀和內容的條例。

第十八條

本法自其在《塞爾維亞共和國官方公報》上公佈之日起第八天生效,但第 1 條的規定除外。1、5自2020年1月1日起適用,第六條規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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